关于推行音乐厅等七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结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现就全面推行音乐厅等七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七类公共场所。
二、备案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各地具体备案机构由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予以明确。
三、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
音乐厅等七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1)。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如果办理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则该材料可以免于提交)。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办理时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则该材料可以免于提交)。
(二)备案登记
1.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依法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交的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备案材料不全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场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材料要求;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签署《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告知书》(附件2)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出具《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附件3)。
(三)备案变更
1.已备案的公共场所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已备案的公共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非迁址)的,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4)、原《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公共场所营业执照、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出具《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
(四)许可备案工作衔接
1.本通知执行前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上述七类公共场所,可继续使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或发生变更时,按上述程序办理卫生备案并领取《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不再延续或变更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兼营上述七类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按要求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项目范围注明即可,无需重复备案。
(五)信息公开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完成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公共场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并将备案信息上传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档立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音乐厅等七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改革的宣传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谁备案,谁告知”的原则,制作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法律依据、备案条件、申请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督促未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在完成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后,将相关公共场所纳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象,适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处罚结果。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备案、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明确具体科室、人员负责,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按要求做好上述七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工作,确保许可改备案工作落实到位,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国家出台音乐厅等七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附件:1.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登记表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月13日
附件1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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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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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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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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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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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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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体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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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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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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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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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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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备案项目:具体种类(请在申请的种类前□内画“√”):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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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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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和设备: □二次供水 □集中空调 □直饮水 其他: (自填,如消毒柜、紫外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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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和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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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全面推行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七类公共场所备案制管理,现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告知书。
一、备案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备案办理
(一)申请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出卫生备案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登记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三、经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
(三)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测,有集中空调的应定期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并在醒目处如实公示卫生检测结果。
(六)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七)室内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八)公共场所内清洗消毒间、公共卫生间、储藏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及其索证和公共场所内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和标准。(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3.《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一部分:总则》(GB37489.1-2019))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公共场所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开展监测工作。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行政机关于经营单位取得卫生备案凭证后,将其纳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象,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标准规定的,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经营单位及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整改;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或有严重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经营单位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经营单位名称: 告知人:
签收人(签名): 告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参考模板)
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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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备案机关 XX疾病预防控制局(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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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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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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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凭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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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凭证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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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在相应“口”内打勾) 口 单位名称: 口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路名或门牌号(非迁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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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材料及要求: (一)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区划调整证明材料。
本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和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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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311号